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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发展:截至2023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92.67%,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

作者:贾可凡 | 查看PDF原文 2024-05-08 10:34

久期财经讯,5月7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光发展”)发布关于触发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公告。

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事先约束条款

2.1.1 触发情形(财务指标承诺)发行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应当确保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

剔除预收账款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预收账款)/(资产总额-预收账款))不高于 8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按照年度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进行监测。如果未满足上述约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则触发第 2.2 条约定的保护机制。”

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约定:

“事先承诺条款

2.1【事先承诺事项】

2.1.1(财务指标承诺)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应确保,在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项下,每年度末的财务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其他财务指标:剔除预收账款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预收账款)/(资产总额-预收账款))不高于 8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年度进行监测。

如果未满足上述约定的任一财务指标要求,则触发第 2.2 条约定的保护机制。

如果发行人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财务报表截止日后的两个自然月内,披露财务报表,视为违反上述财务指标承诺,则触发第 2.2 条约定的保护机制。”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剔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的资产负债率为 192.67%,从而触发上述投资者保护条款。

在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影响下,公司由于重大损失、减值计提以及资产处置导致 2023 年度剔除预收账款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80%,因此触发上述投资者保护条款。

截至目前,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司正在制定并推进偿付方案,落实偿付资金,并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完整、准确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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